两游客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游玩时突遇暴雨,在避雨中不幸遭雷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赔偿130余万元。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维持“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7月13日,郑某和曹某等7人到石林风景区旅游。当天16时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下起了大雨。郑某手持雨伞和曹某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当场死亡。之后,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事后,死者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
经审理,石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原告的亲属郑某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对此,受害人及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遂判决由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死者郑某的家属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中,郑某家属认为,景区没有依法安装避雷装置,没有设置紧急避险场所、警示标志,没有及时对游客进行提醒、疏导,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才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系一起直击雷致人损害的事件,引发游客伤亡事件的危害源系雷电自然灾害,其具有突然性和致害点不可预见性的特性。其次,本案事发地云南石林风景区地貌特点及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在景区内进行任何人工添附工程必须以不影响、破坏自然景观为前提,且必须经过严格研究及审批程序。如何在不破坏自然景观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有效、合理的雷电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尚未进入研究阶段。再次,结合该景区范围广大、景点分布分散、游客众多的特点,本案中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收到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后,通过广播形式提醒游客注意的方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并无侵权过错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及损害情况综合考虑,一审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确定的补偿数额趋于公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至此,昆明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