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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遭雷击身亡景区分担部分损失


    两游客在石林景区游玩时突遇暴雨,避雨时遭雷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10月20日,昆明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维持“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7月13日,郑小娟和曹满聪等7人到石林旅游,在避雨时遭雷击致2死4伤。事后死者家属将管理局告到石林县法院,索赔130多万元。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受害人及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管理局作为石林景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判决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共17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二审期间,家属申请法官向云南省气象局雷电中心调取了《石林风景名胜区累积风险评估报告》,认为景区没有依法安装避雷装置,没有设置紧急避险场所、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引发游客伤亡的危害源是雷电自然灾害,事发地石林的地貌特点及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性质决定在景区内进行任何人工添附工程必须以不影响、破坏自然景观为前提,且必须经过严格研究及审批程序。而如何在不破坏自然景观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有效、合理的雷电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尚未进入研究阶段。结合景区范围广大、景点分布分散、游客众多的特点,管理局在收到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后,通过广播形式提醒游客注意的方式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案情事实及损害情况综合考虑,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