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9月2日,六安市政府印发了《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范围。
《办法》要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负责对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将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作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内容。同时,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必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