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为54天,我市为63.5天,多发年份可达113天。为此,修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并规定,加油站、广播电视、电力设施等必须强制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或设施,户外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等也应采取防雷措施。 修订条例同时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审核和验收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并不得指定购买防雷产品或指定防雷检测机构。 此外,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未经审核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的等四种行为,逾期不改正要在当地媒体上通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