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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规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第5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在常务会上,江西省代省长鹿心社强调,《办法》正式施行后,各地要认真执行,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科学水平,从源头上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减少雷电灾害损失;要加强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以及日常维护,规范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程序,明确日常维护责任;要加强雷电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健全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雷电天气预报服务;要加强执法检查,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切实有效防御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