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全疆首个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的地州级防雷减灾法律条文《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首府防雷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这是记者今天在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召开的《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农牧区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各类场所和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明确了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防雷装置的审批权限;规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宾建华介绍说,乌鲁木齐市虽地处内陆,但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雷暴天气日趋活跃,据闪电定位仪器资料显示,近年来,乌鲁木齐地区年均雷暴地闪次数已达120次左右,因雷击引起的停电、停产、网络系统中断、人员伤亡事故频繁出现,经济损失严重。因此,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乌鲁木齐市气象局特制定了符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的防雷减灾性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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